審酌是否構成性騷擾時,需視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 法院認為當天是王男第一天入職,孫女也只是因不知王男姓名,又想提醒王男記得丟垃圾,才以「寶貝」作為對王男的稱呼,無法認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孫女用字遣詞及動作未具歧視或侮辱性質,加上王男是想以自己受到性騷擾為由,向孫女提出精神上損害賠償,而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歸於提出請求之一方應針對對自己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王男卻無法證明自己因孫女的行為有受到如何的精神創傷,因此判決王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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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賴碧香、朱俊傑/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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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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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條文規定,行為人必須要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才符合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所謂強暴,當然必須施以暴力行為,例如不簽本票就打一拳;而脅迫,則必須是使他人心理上產生威脅、受壓制的情狀,以至於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例如恐嚇他人。至於將車輛停放在他人住宅院落,雖然造成屋主無法行使自己停車的權利,但是這個行為充其量只是以讓人不屑或不滿的方法妨害屋主停車的權利,並非強暴、脅迫的行為手段,當然不能以強制罪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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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接收爆料的社團,除了透過網路轉發相關內容而可能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外,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第1項也規定了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的話,當然也必須負起相關的行政罰則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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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日前驚爆大同區地下匯兌業者收款3千萬,遭新加坡舞廳圍事小弟尾隨劫走,警方專案小組連日追查發現,這些小弟都是來自屏東的「北漂族」,跟著一名前四海幫大哥在舞廳圍事,嫌犯劫得鉅款後,坐地分紅,還有人企圖暗槓2百萬,再將2千多萬餘款急送基隆交給一名女子,警方認為女子就是幕後指使行搶集團成員。 小弟分紅後隨赴北市大安區酒店慶功,還框二名坐檯小姐,帶到大同區商旅「辦事」,專案幹員就是乘小弟還沉迷在溫柔鄉時,一舉成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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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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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氣憤亂飆髒話罵人,雖然會自己覺得痛快,但很可能帶給對方非常不愉快的傷害,甚至吃上官司。一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自己的工作一環是在客戶及業務中間做為聯繫窗口。 某天因客戶與業務之間溝通有誤會,業務拒接客戶電話,後來客戶再撥打的電話被就女網友接到,通話中客戶越講越激動,飆髒話怒噴她「妳他XX妳X勒」,當時原PO愣住,回了句「我有錄音」居然讓客戶立刻掛斷電話,原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不料過幾天,客戶竟包了兩千塊紅包來道歉,說一切都是誤會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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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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