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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刑大指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去年4月19日及今年1月3日,兩度大幅修正,新增3人以上集團,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所組成具「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詐騙主嫌及車手頭),最高可處10年以下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機房成員、車手)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文章來自: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007001683-260402superdry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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